證券交易風險 | |
價格 | 任何證券的價格都可升可跌。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
流通性 | 個別證券産品的流通性可能不高,客戶並不一定能夠於指定的數量完成證券交易。 |
產品 | 不同種類的證券産品亦因應其結構及特性而存在不同的風險,本公司建議客戶於投資前先詳盡了解産品特性,並於有需要時諮詢專業意見。 |
突發事件 | 證券交易需承受因突發事件所招致的風險,如證券停牌、進行重大交易、司法訴訟及企業行爲等事件都可能影響證券價格及流通性。 |
過往資料 | 證券之格價及成交記錄僅反映其過往表現,並不具指標性作用,客戶請於作出投資決定前審慎考慮,幷於有需要時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您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如果您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您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您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
期貨和期權交易風險 | |
風險 | 買賣期貨合約和期權交易的風險可大可小。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杠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您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 |
保證金 | 若果市況不利您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您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您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您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您承擔。 |
交易指示 | 交易指示如“止蝕”或“限價”等不一定能完全幫客戶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 |
產品條款和細則 | 不同的期貨合約和期權交易有不同的條款和細則,如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的權利和責任,相關的保證金責任等。客戶應在購買前考慮個人財政狀況和投資目標是否適合該種買賣。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
出售期權風險 | 出售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
突發事件 |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或抵銷倉盤。如果您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您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
價格關系 | 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系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
孖展融資風險 | |
風險 | 孖展買賣服務是涉及杠杆的高風險投資產品,而高度杠杆效應可導致巨額盈利或虧損。您請在交易前,需仔細閱讀本公司的孖展買賣服務條款及細則和風險披露。若市場發展不利於您的倉位,您可能被要求在限時內存入額外的按金款額,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最初按金款額。如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您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結算,您亦將要為戶口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您必須仔細考慮,鑒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自己。 |
交易指示 | 在某些市況下,您可能會發現難以或者不能平倉。發出價格限度、止蝕或移動止蝕指示並不一定能將您的虧損局限於原先設想的數額之內,因為市況可能會使這些買賣盤無法按指定價格執行。 |
事件 | 孖展買賣需承受因突發事件所招致的風險,如停牌、進行重大交易、司法訴訟及企業行爲等事件都可能影響本行進行未平倉盤交易的能力。在該等情況下,您可能須減少在本公司的未平倉盤或將未平倉盤平倉。 |
新股認購及新股融資之風險 | |
認購高於投資者的需要 | 有時新股配售會出現超額認購的情況。有見及此,有關公司需要設定配售股份過程,揀選投資者、決定配售數量。投資人士因擔心未必會完全獲取其認購數量,可能會認購多於自己的實際需要股份數量。但假如是次招股行動並沒有超額認購,投資者將會獲得所有認購的數量,及需要繳付有關申請之全數費用。 |
認購風險 | 投資涉及風險,新股價格可升可跌,亦有機會跌破招股價。您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本資料概要提及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 |
業務風險 | 決定投資之前,您應了解有關公司之業務性質,徹底細讀其發售章程、銷售文件、單張概要、公司財務報告,甚至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
提供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 |
抵押風險 | 如您向持牌人或注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自己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該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該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大多數持牌人或注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您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
授權書有效期 | 假如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您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您是專業投資者,其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但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的客戶。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您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注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您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您應要求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闡釋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
授權書續期 | 此外,假如您的持牌人或注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您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您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您的授權將會在沒有您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
存放第三方的風險 | 倘若您簽署授權書,而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您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您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您損失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您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注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您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應向您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您簽署授權書,而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注冊人根據您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您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您損失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
網上交易之風險 | |
訊息傳遞 | 基於互聯網之特性及其固有風險,設施及系統指令如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等,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本公司將不會就訊息傳遞之延誤或遺漏所引起之損失負上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爲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 |
安全性 | 客戶應確保其電腦已配備有充足之軟件及硬體裝置,以防止其電腦遭受惡意或電腦病毒之入侵而引致其網上交易資料被盜用或外泄。 |
身份核證 | 本公司依賴客戶之登入名稱及密碼以核實客戶之身份,客戶應確保其個人資料安全,並於遺失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
自動化流程 | 客戶的交易指示將透過網上交易系統的自動化流程執行,其間可能沒有人爲審閱,並難以適時更改及撤銷,謹請客戶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
其他交易風險 | |
貨幣風險 |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您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佣金及其他收費 | 在開始交易之前,您先要清楚了解您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您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您的虧損。 |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 持牌人或注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您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了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系)和您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您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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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 | |
“杠杆”效應 |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杠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您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您來說,這種杠杆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您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您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您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您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您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您承擔。 |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 即使您采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
期權 | |
不同風險程度 |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了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您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您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您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您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盡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 |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 您應向替您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您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系 |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您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您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系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 如果您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您應了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您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您。 |
佣金及其他收費 | 在開始交易之前,您先要清楚了解您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您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您的虧損。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您應先行查明有關您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您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您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您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您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
貨幣風險 |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您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
交易設施 |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您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您應向為您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
電子交易 |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您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您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
場外交易 |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您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您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您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
買賣認股權證和牛熊證的風險 | 認股權證和牛熊證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 您依賴認股權證和/或牛熊證發行人的借貸能力。認股權證和/或牛熊證受其發行人的實際和預計的信貸能力所影響,且不保證其發行人於須付款時不會拖欠債務。如果認股證及牛熊證發行人破產,您可能無法取回任何本金,最大潛在損失可能是投資額的百分之一百及無法獲得任何利潤。 您應注意,認股權證和牛熊證的升值速度可能與其貶值速度一樣快,持有人可能損失其所有投資金額。牛熊證具有強制收回機制,因此有可能被提前終止。被提前終止時,(i) N類牛熊證的投資者將損失其在該等牛熊證的全部投資,而 (ii) R類牛熊證的剩餘價值可能為零。 在購買任何認股權證和/或牛熊證之前,您應確保自己了解認股權證和/或牛熊證的性質,並應仔細研究相關上市文件中所載的全部資料和風險因素,如有必要,應在投資任何該等產品之前徵詢專業意見。您亦應確保自己完全了解潛在的風險和回報,並根據自己的投資目標、經驗、財務和經營資源和其他相關情況獨立決定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投資。 |
資料適時及准確性 | 本網頁所示之資料乃根據本公司搜集自相信可靠來源的資料整理而成,惟本公司及有關資訊提供者並未作任何陳述,保證這些資料的准確性或完整性,亦不會為這些資料的准確性或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任何人士因信賴這些資料而招致損失,本公司及有關資訊提供者概不負責(不管是否侵權法下的責任或合約責任又或其他責任)。所列價格及其他有關資料均僅供參考;該等價格及資料可隨時更改,而不會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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